为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刻苦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五种。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4%,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学金7%(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5%),金额为900元;三等奖学金10%,金额为500元;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学工助理等学生组织在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时按实有学生干部数的10%掌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金额为900元;单项奖按学生人数的4%评定,金额为300元。全校奖学金评定比例由各学院严格按学生实有人数掌握,奖学金的评定按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参评资格
申报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做到: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较好;
4.本学年思想品德被评为较好(含较好)以上者;
5.本学年无处分、无挂科者。
四、评选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2)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
(3)身体素质评价合格(含合格)以上;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40%以内。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较好以上;
(2)学业成绩评估分排名在班级前40%以内;
(3)身体素质评价合格(含合格)以上;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依据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1)思想品德被评为较好以上;
(2)学业成绩评估分排名在班级前60%以内;
(3)身体素质评价达合格(含合格)以上;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60%以内。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2)学业成绩评估分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3)身体素质评价达合格(含合格)以上;
(4)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5)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服从分配,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任劳任怨,有民主作风,能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实绩显著;
(6)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各种不良作风;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单项奖
学校设道德风尚奖、科技创新奖、民族团结奖、社会公益活动奖、鼓励进步奖、学习优秀奖和文体技能奖等7类单项奖,具体评定条件为:
(1)道德风尚奖
学校在评选学年度思想品德被评为优秀、日常表现排名在班
级前二分之一,并在下列各项有突出表现:
① 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肯于奉献;
② 遵守社会公德,言行文明,举止得体;
③ 生活艰朴,勤俭节约,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④ 为人诚实,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2)科技创新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① 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② 参加省、部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③ 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
④ 学生科研项目结题,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参与者。
(3)民族团结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① 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勇于同违反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② 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与其他民族的同学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并有突出事迹。
(4)社会公益活动奖
在评选学年度,日常表现评估分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班级及班级以上学生干部不评该奖):
① 助人为乐、为同学服务及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② 积极组织各种学生活动,在校(学院)内外形成良好影响者;
③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
④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包括植树、清扫校园、教室、宿舍),表现突出者;
⑤ 在“文明宿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5)鼓励进步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① 参评学年思想品德成绩由上一学年的一般进入优秀者;
② 学业成绩评估分在班级排名由上一学年的后三分之一进入前三分之一者;
③ 思想品德良好以上,日常表现在班级排名由上一学年的后三分之一进入前三分之一者。
(6)学习优秀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① 参评学年内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在良好(文科85分、理科80分)以上,学业成绩评估分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者;
② 非外语专业学生中汉语授课学生共同外语(如英语在国家四、六级或相当于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中)考试成绩在全校前30名,蒙语授课学生在国家外语考试中合格者。
(7)文体技能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
① 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级)体育(或文艺)竞赛(或比赛)中获奖者;在呼市高校间竞赛(或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本专业学生除外);
② 公开发表书法绘画、文学作品或参加书画展并获奖者。
6.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首先按学业成绩排名,若学业成绩也相同时按日常表现排名;
7.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2)评选年度受处分者;
(3)续读者。
五、评审程序
1.在班主任主持下,成立由班长、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和宿舍长、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占班级人数的20%左右,一般为班级学生素质考评小组),依据条件和学生素质评价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2.在班主任主持下,全班同学根据应评选名额,从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经审核无异议的,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4.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同时在全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六、评选时间和要求
1.各评选工作要在开学后二个月内完成;
2.经学校审批通过的获奖材料均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其他事项
1.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2.学校运动员在评定奖学金时可适当降低标准,即符合二等奖学金者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符合三等奖学金者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3.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单项奖评定;
4.同一类型只奖励最高级别;
5.评选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学院学工组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批准后实施。
八、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九、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发〔2007〕45号)同时废止。